(原标题: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华新材”)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为保证董事会运作的连续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提前通知的时间要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以口头和电话方式临时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会议室通过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全体董事共同推选董事韩志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应参会董事6名,实际参会董事6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经审议,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选举韩志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经审议,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选举齐春青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一致同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4.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一致同意聘任张萍女士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5.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一致同意聘任齐春青女士、陈昌卫先生、徐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6.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一致同意聘任齐春青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7.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一致同意聘任徐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8.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一致同意聘任张月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备查文件: 1.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