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0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0月2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下午14点00分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26号院奇安信安全中心多功能厅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齐向东先生主持。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的9:15-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7,885,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88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562,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15%。 其中,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共2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959,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2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共计2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5,447,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403%。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44.918,1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3%;反对451.4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9%;弃权77,9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429,5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01%;反对451,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44%;弃权77.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就本议案的审议,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没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