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禾盛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禾盛新材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禾盛新材股东和授权代表17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0,530,186股,均为截至2024年11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禾盛新材股东。禾盛新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禾盛新材第六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0,309,7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37%;反对179,8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60%;弃权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3%。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禾盛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