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黄加宁律师、毛林燕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年 11月 12日召开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0月 24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2日下午 15:00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 228号研发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章有春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2日 9:15-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3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0,252,4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4.246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2,897,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2.313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327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354,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9337%;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29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212,3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1592%。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 2项,表决情况如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67,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423%;反对 5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90%;弃权 1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87%。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 2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均获得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