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金杨股份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10月 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 2024年 11月 8日下午 15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建林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1月 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8日 9:15-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4年 11月 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1,637,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23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5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601,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77%。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128,3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001%;反对 10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912%;弃权 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1,0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7.2750%;反对 10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6065%;弃权 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1185%。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