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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为科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11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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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11月))

为规范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对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诉讼和仲裁事项;日常经营重大合同;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其它重大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相关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开披露。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在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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