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隆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4-116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184号文《关于同意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核准,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 10月 3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139,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数量 1,390.00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9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292.75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7,707.2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4〕第 1-00069号)。
二、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同意公司与开户银行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签订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024年 11月 6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4年 11月 7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 银行账号:8110201012801834361 存储金额(元):1,384,000,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 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201012801834361,截止 2024年 11月 6日,专户余额为 138,4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月 /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甲方通过乙方企业网银监管支付功能,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小明、刘宁斌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 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一、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三、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 6份,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持 1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