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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邦新材: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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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防范汇率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指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应当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谨慎预测量。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批。 2.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3.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上报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远期结售汇的日常业务办理,其职责包括: 1. 制订、调整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2. 执行具体的远期结售汇交易。 3. 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 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5.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安排具体人员负责做好交易、档案管理、会计核算、资金调拨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五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财务部以银行每天发布的远期结售汇汇率,作为向客户报价所采用汇率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销售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财务部根据预测结果提出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的申请以锁定汇率;采购部根据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进行外币付款预测,财务部根据预测结果提出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的申请以锁定汇率。 第十七条 财务部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远期结售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远期结售汇操作方案。 第十八条 总经理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进行审核,并在权限范围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十九条 对于超过总经理权限的外汇业务,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财务部根据批准后的决议向银行提交远期结汇申请,办理有关合约。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于月度终了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出具损益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负责监督远期结售汇交易损益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依据相关内控制度执行。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室负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由总经理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或亏损金额超过 3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做出决策,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当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有关外汇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5年。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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