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于 2023年 3月 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募集资金用途、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及其他事项,并决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发行人于 2023年 3月 31日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于 2024年 1月 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4年第 1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4年 8月 2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11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2024年 11月 5日,深交所出具《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921号),同意发行人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港迪技术”,证券代码为“30163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 4,176万元,根据《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天健验〔2024〕7-29号的《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 5,568万元,不低于 3,000万元。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 1,392万股,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 25%。
发行人 2022年度和 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7,679.74万元和 8,648.2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7,531.63万元和 7,909.38万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做出了股份限售和减持等承诺,相关承诺事项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3.3条、第 2.3.4条、第 2.3.5条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签署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已经本所律师见证,并提交深交所,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4.2.1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中泰证券同时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和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3.1.1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与保荐人中泰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发行人发行的股票申请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3.1.2条的规定。
中泰证券已指定凤伟俊、张妍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3.1.3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同意、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及深交所的上市同意;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人,并由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