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2日上午10:00 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3号楼5层501室会议室 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会议议程: 1. 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2.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3. 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4. 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5. 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7. 与会股东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8. 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9. 复会,主持人宣布会议现场表决结果 10. 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11. 签署会议文件 12. 会议结束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了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2024年 7月 1日正式生效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治理要求,公司拟对《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提供证明文件。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年度报告;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会由 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形下,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股东大会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六年。如同时遇独立董事连续任职届满改选,则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列席公司董事会;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