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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质集团: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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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1.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2. 2021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1年10月29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
  3. 本次解除限售人数共计8名,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13.50万股。
  4.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 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6,078.93万元(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相较于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7,903.51万元增长45.66%,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7. 前述8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良好级,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解锁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已满足本次解锁所需的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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