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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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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4年10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0月31日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10月1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15时00分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袁静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 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1,20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49,272,8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623%。

  4.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5. 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45,273,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48%;反对3,205,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79%;弃权79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3%。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0,7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146%;反对3,205,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901%;弃权79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53%。

  6. 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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