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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捷电气: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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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摘要】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 第二条: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第四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 第十二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 第十九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 第四十三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包括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签署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监事签署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公司高管人员签署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和信息发布的流程 -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及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书面记录以及信息披露文件和公告,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 第六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章 信息保密 - 第六十八条: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机构进行沟通的规定 -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 第七十六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法务部统筹安排,指派接待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 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规定 - 第八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 第八十八条: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三章 附则 - 第九十二条: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 第九十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 第九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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