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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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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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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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形成双向沟通渠道、建立稳定的投资者基础、服务投资者、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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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基本原则包括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高效低耗、互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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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 第六条: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投资者关系顾问、证券监管机构等。
- 第七条:沟通内容包括公司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经营管理信息、环境和社会治理信息、文化建设、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风险和挑战等。
- 第八条: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教育基地等。
- 第九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但应避免泄露内幕信息。
- 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 第十一条:公司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十二条:公司应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第十三条:公司应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 第十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为交流内容,不得透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 第十五条: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业绩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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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特定情况下,公司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如现金分红未达标、重组终止、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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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 第十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制度、组织活动、处理诉求、管理渠道、保障股东权利、配合投资者保护机构等。
-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秘办负责具体工作。
- 第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透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发布误导性信息、选择性透露信息等。
- 第二十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品行、专业知识、沟通能力和对公司情况的全面了解。
-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置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确保与投资者沟通畅通。
-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审议现金分红方案前,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
-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通过e互动与投资者交流。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应编制活动记录表并刊载。
- 第二十五条: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应派专人接待并建立档案。
- 第二十六条:公司媒体宣传与推介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 第二十七条:媒体采访应提前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现场调研、媒体采访。
-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良好沟通关系。
- 第三十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员工应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对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发布重大信息应及时披露。
-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 第三十四条:公司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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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公司应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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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