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开展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委员必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监督外部审计,指导内部审计,促进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过半数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 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提名并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由同届董事会董事组成,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 第七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工作条件,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公司可以组织委员参加相关培训。 第十条 董事会对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更换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制度、协调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等。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财务信息、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会计政策变更等。 第十三条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评估独立性和专业性、提出聘请或更换建议、审核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讨论和沟通审计事项等。 第十四条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等。 第十五条 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审阅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关注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第十六条 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职责包括评估内部控制设计的适当性、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结果等。 第十七条 协调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职责包括协调重大审计问题的沟通、协调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配合等。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委员须亲自出席并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会议制作记录及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在记录及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五条 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参会人员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须及时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在披露年度报告时须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未被采纳的,公司必须披露该事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对审计委员会出具的专项意见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议案、决议和纪要(记录)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为五年。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