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自愿披露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9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二审上诉人。 3、涉案金额:2,089,827.78元及执行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 2023年度已对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所涉款项计提了预计负债。 5、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于 2023年 5月从公司完全剥离,不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顾地科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通知书》【(2024)内民申 626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二审上诉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 18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运良顺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五方桥西南角快修街 1-2号 原审被告(被告一):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天一国际公馆 20号楼商业街文化建筑 101室
根据原告北京运良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所称:2017年 6月 2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车辆改装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相应车辆的改装服务。原告按约定完成改装并交付后,被告一未按期支付合同款项。此后双方经对账确认,截至 2021年 12月 14日,被告一尚欠原告改装服务费 2,000,000元。因此双方于 2021年 12月 14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了被告一具体的还款时间及金额,并明确约定:甲方(被告一)未按约定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则所有未到期款项立即到期,甲方应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如未约定时间付款,应按逾期金额为基数,按照 LPR利率的标准向乙方(原告)支付违约金;乙方(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等)由甲方(被告一)承担。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一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仍欠付 2,000,000元。被告一系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被告二作为其唯一股东,原告主张被告二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于 2023年 3月 2日向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汽车”)及公司提起诉讼。
(二)进展情况 2023年 4月 11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运良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良顺达”)与被告一梦想汽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3年 4月 23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传票》及《出庭通知书》,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 2023年 5月 18日。 2023年 5月 4日,运良顺达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控被申请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 12个月,冻结金额以 2,089,827.78元为限。申请人运良顺达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2023年 12月 5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传票》及《出庭通知书》,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 2023年 12月 19日。 2023年 12月 25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由被告梦想汽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运良顺达支付服务费2,000,000元、律师费 4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 2,000,000元为基数,自 2022年 6月 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2、由被告顾地科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此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3,518元,原告运良顺达已预交 23,518元,退还运良顺达 23,518元,由被告梦想汽车负担 23,5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拒不缴纳,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梦想汽车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顾地科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收到该案件一审判决后,不服该案件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4年 1月 29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出庭通知书》,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 2024年 2月 21日。 2024年 2月 21日,该案件【(2024)内 29民终 65号】开庭审理。 2024年 4月 23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因公司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书,提出因本案争议的焦点即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于梦想汽车的财产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内民终 41号公司、梦想汽车与阿拉善盟苍天大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的核心问题一致,本案应当与该案统一裁判标准,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法院经审查作出【(2024)内 29民终 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人运良顺达诉被申请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运良顺达于 2023年 5月 4日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控被申请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 2,089,827.78元为限。申请人运良顺达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因该保全即将到期,申请人于 2024年 4月 23日向法院申请续行保全。法院认为因保全期限即将到期,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24年 4月 23日作出【(2023)内 2921民初 894号之四】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名下银行账户进行续行冻结,冻结期12个月,冻结金额以2,089,827.78元为限。 2024年7月23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4)内29民终65号】: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120元,由顾地科技负担(已缴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4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4)内2921执1841号】,具体内容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2,089,827.78元与执行费23,298.00元为限。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2024年10月16日,公司通过查询公司银行账户获悉: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10月16日下午从公司银行账户扣划人民币2,094,827.78元。 2024年10月23日,公司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汇入执行费人民币18,298.00元。
二、本次诉讼的再审情况 2024年 10月 28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通知书》【(2024)内民申 6267号】,具体内容如下:顾地科技因与运良顺达、梦想汽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 29民终 65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再审请求: 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 29民终 65号民事判决; 2、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3)内 2921民初 894号民事判决; 3、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运良顺达对再审申请人顾地科技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处于再审阶段,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 2023年度已对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所涉款项计提了预计负债。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4)内民申 6267号】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 10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