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与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特定情况下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审慎分析担保利益和风险。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提供反担保。
担保申请需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由总经理审核并呈报董事会。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应回避表决。
担保的日常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应建立分户台账,定期跟踪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应严格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时,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可以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进行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时,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可以在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因交易或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公司应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以被担保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提供反担保应比照担保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