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 2008年 7月 28日召开的四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次修订;经 2013年 4 月 11日召开的五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经 2022年 3月 23日召开的八届 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次修订;经 2024年 10月 21日召开的九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树立并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的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各方职责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和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授权的对外发言人,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相应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和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机构。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前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时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会议决议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前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或知悉与公司情况不相符的市场传闻或新闻报道,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责任人提供的信息及基础材料进行判断审核,确定信息披露的安排。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拟披露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报经董事长批准后履行相关披露程序。
第五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二)重大交易金额达到应履行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 (三)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情况公告。
第七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八条 发生以下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 3000万元; (四)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 (六)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 (七)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破产重整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以下统称破产事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问询和管理披露 第七十七条 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本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十一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八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章 奖惩及考核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依据表明其已以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遇与有关法律、法规、证券规章和《公司章程》有任何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