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6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胡丹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452,847,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722%。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7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21,098,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99%。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27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573,946,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21%。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 《关于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 2.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6、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72,967,64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4%;反对658,8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319,7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9%。 -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 2.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73,438,0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388,69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弃权119,5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 2.0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66,857,6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49%;反对6,957,4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22%;弃权131,1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 2.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66,827,6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97%;反对6,987,5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4%;弃权131,0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 2.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66,754,69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69%;反对7,043,2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71%;弃权148,3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72,643,81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0%;反对1,105,71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6%;弃权196,7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7、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8、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