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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速A: 关于对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B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后续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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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B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后续公告)

截至 2024年 10月 10日,部分股东向我司补缴了税金共计人民币359,952.03元,仍有股东未向我司补缴税金共计人民币 301,563.4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要求,取得本公司 2008年度现金股利的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需按照 10%的税率补交所得税。

本公司 2007年度及 2008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08年 7月实施,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2.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及投资基金每10股实派 2.16元现金;B股股东暂不扣税)。B股现金股息按港币兑人民币的银行卖出价(1港币=0.8935元人民币)折为港币支付,B股股权登记日为 2008年7月 10日。由于本公司 2007年度及 2008年度一季度的股利合在一起进行派发,因此 2008年度第一季度的股利按照 5个季度平均确认。

本公司 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09年 8月实施,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元(含税,扣税后,A股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 10股派送现金红利 0.90元;对于其他 A股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股股东暂不扣税)。B股现金股息按港币兑人民币的银行卖出价(1港元=0.8835元人民币)折为港币支付。B股股权登记日为 2009年 8月 20日。

2009年 8月 20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 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请尚未向我司补缴 2008年度现金股利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尽快将相应的税款汇入我司以下账户。公司名称: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银行账号:44001863201053003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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