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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力: 北京人力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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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人力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第三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第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定期会议不少于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五条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者邮寄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会议召开前 5日。第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五)董事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六)董事应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七)发出通知的日期;(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第三章 董事会召开与决议第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和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第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第十条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第十二条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经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参考,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第十三条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或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或纪要的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由董事会秘书提请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第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 10年。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五)会议议程;(六)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八)与会董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半数”,不含本数。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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