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核心团队个人利益充分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在合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为保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其激励作用,进而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考核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对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并将公司经营目标与激励对象的个人表现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本办法适用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公司董事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并负责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4-2026年三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指标|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以 2023年营业收入及扣非后净利 润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且扣非 后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1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以 2024年营业收入及扣非后净利 润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且扣非 后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1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以 2025年营业收入及扣非后净利 润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且扣非 后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10% 。|
注:①“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效期内本激励计划及其他激励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值,下同。②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若各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考核系数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 ---|---|---|---|---|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100%|100%|75%|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考核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能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激励对象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期间每年度考核一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统筹并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具体的考核工作,留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
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董事会应当在考核结束后及时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如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出申诉,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最终考核结果将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考核结束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留存全部绩效考核记录。为保证绩效考核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考核记录不允许涂改。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