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皖维高新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4日14:30在公司研发中心6楼百人会议室召开。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45,983,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857%。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40,133,4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5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