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4]A0508号)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号新闻大厦 7层、8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4]A0508号致: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1日发布了会议通知,会议于2024年10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楼3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士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楼3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士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9:15-15:00。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923人,代表股份2,581,452,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550%。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一)表决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建“伊吾广汇 1500万吨/年煤炭分质分级利用示范项目”的议案》同意2,577,370,5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419%;反对2,936,3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37%;弃权1,145,7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44%。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