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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派格: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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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号新闻大厦 7层、8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传真:010-66090016邮编:100005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4]A0504号致: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 2024年 9月 24日发布了《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0月 9日 14:30在上海市嘉定区恒定路 1号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0月 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0月 9日 9:15至 15:00。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177人,代表股份265,863,33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2.4695%。表决通过了《关于选聘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265,255,1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712%;反对 51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21%;弃权 9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67%。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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