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妮股份具备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除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之外,本次持股计划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