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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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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2024年 9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4年 9月 19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公告了《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0月 8日(星期二)下午 14:30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沿江东路 533号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波先生主持。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49名,代表股份 244,995,231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3.3953%。

5、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43,597,9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97%;反对 926,3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81%;弃权 47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43,412,8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41%;反对 969,5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7%;弃权 61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1%。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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