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24】第 2168号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 8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一鸣食品董事会于 2024年 8月 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30日 14点 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 81号 A3栋 1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立科先生主持。一鸣食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4年 9月 24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一鸣食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76人,代表股份 341,252,0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1002%。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一鸣食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1,124,0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4%;反对 6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弃权 6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表决通过。
2、《关于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1,119,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2%;反对 10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弃权 2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一鸣食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 1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一鸣食品《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