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战略规划委员会工作条例》)
董事会战略规划委员会工作条例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规划委员会。
战略规划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供建议;了解行业发展趋势,收集市场发展、竞争状况、法规管制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协调董事会全体成员就公司整体战略目标和方向达成一致;参与战略规划流程,了解其进程,对关键战略议题提出建议;组织董事会战略决策会议;向董事会介绍总经理提案,协助董事会作出批准或否决的决策;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分析,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决定主要业绩指标并定期追踪,监督公司短期业绩;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战略规划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