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24 证券简称:长青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0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54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8.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651,36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77,295,221.8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74,064,778.11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5月16日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202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中信证券与公司子公司深圳青聚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及深圳青聚为“甲方”,其中公司为“甲方一”,深圳青聚为“甲方二”,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中信证券为“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的资料。 6、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