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4年 9月 6日,公司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拟定《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报送董事会审议。 (二)2024年 9月 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4年 9月 9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四)2024年 9月 25日,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2024年 9月 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议案,同意以2024年 9月 2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60名激励对象授予 938.60万份股票期权。 (六)2024年 9月 25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议案。
二、本次授予事项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根据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 2024年 9月 25日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
(二)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 (4)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