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5日下午13时在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27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227,070,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0.416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0名。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234,463,240股,占99.8853%; 2.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234,459,740股,占99.8838%;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234,461,940股,占99.8847%。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