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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特: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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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C0119号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8月 30日在上交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了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20日 10:00在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兴发南路 66号之一的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卢盛林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9月 20日 9:15至9:25,9:30至 11:30,13:00至 15:00;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9月 20日 9:15至 15:00。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63人,代表股份 93,527,47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141%。

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 93,430,745股,反对 95,904股,弃权 824股。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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