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盛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的回避安排符合《监管指引第 1号》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规定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号》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符合《监管指引第 1号》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