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509号
致: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年 9月 10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三路 4号宝捷讯工业园联赢激光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2024年 8月 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年 8月 2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10日下午 14:30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金龙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0,084,9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607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610,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97%;反对409,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0%;弃权65,6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下全部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1、《关于选举韩金龙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070,271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27,789票。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选举贾松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070,238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27,756票。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选举李毅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086,137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43,655票。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选举卢国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182,549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40,067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下全部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1、《关于选举李向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034,138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91,656票。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选举文侨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114,13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71,653票。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选举裴斐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198,444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55,96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下全部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1、《关于选举陈晓杰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052,740票。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选举张晓平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133,733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