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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宜上佳: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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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24】第 2145号致: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2024年 8月 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8月 20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4日 14点 30分在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迎宾南街 7号院的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9月 4日。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名,代表 4名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143,345,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5.5242%。汇总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4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8,434,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302%。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6,872,32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78%;1,493,57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62%;68,219股弃权。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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