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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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 ---|---|---|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 应的工作计划。|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前,与上市公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保荐机构已与京源环保签订承 销及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京源环保未发 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自发 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 的督导措施等。|本持续督导期间,京源环保或相 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承诺等事项。| |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 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 京源环保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范等。|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 京源环保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 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京 源环保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 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京源环保 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 京源环保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 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京 源环保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本持续督导期间,京源环保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况| |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京源环保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 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3|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 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 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核 查,京源环保不存在应披露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 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 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京源环保未发 生相关情况。| |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于 2024年 6月 24日至 6月25日对京源环保进行了半年 度现场检査。| | 16|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保荐 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日内 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 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 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 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 事项。|本持续督导期间,京源环保未发 生需要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相 关事项。|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存在的重大问题
2024年半年度,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京源环保存在重大问题。
(二)针对业绩下滑的情况
2024年上半年,公司继续聚焦环保水处理主业,强化市场开拓力度,不断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技术领先地位,从而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以及品牌影响力。但受终端市场景气度疲软、经济发展放缓等宏观因素的影响,公司生产制造、项目交付进度与收入确认周期都受到影响。
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17,074.0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9.3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05.6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36.64%。主要系:新增公司债券项目厂房转固折旧费用;计提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售后服务,财务费用增加;投资收益同比下降等。
公司未来将紧紧围绕整体发展战略,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发展动力,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通过技术突破、人才培养、市场开拓、兼并收购、内控建设等多方面工作,加快战略项目拓展,巩固并提升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扩大公司规模,为客户及股东创造价值。
三、重大风险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风险
2024年上半年,受经济形势、行业景气周期、市场需求不及预期、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公司营业收入下降、利润为负。预计未来公司在技术研发、人员费用方面仍需保持较大的投入。如果发生市场竞争加剧、宏观景气度下行、需求持续低迷、国家产业政策变化、公司不能有效拓展国内外新客户、公司无法继续维系与现有客户的合作关系等情形,且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将使公司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强化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优化产品结构,加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