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规范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职权 公司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条 知情权保障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 定期报告审核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会议类型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特定情况时,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定期会议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八条 临时会议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第九条 会议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条件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职权。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 出席会议的每位监事或委托代理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并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 监事签字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决议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