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为他人承担费用;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节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机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监督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信息披露经办机构。公司原则上不主动提供财务资助。需要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资助对象提出申请后,公司方可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对出现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部门和个人,追究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处罚。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