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将自有闲置资金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科学管理的投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委托理财资金来源必须是在不影响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日常流动资金需求为先决条件的自有闲置资金。 第四条 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合法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为原则。 第五条 委托理财计划需纳入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及全面预算范围内。 第六条 下属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需经公司授权。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经公司授权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子公司需参照本制度制定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二章 合作受托投资机构准入标准 第八条 选择合作的受托投资机构,应选择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机构。 第九条 合作受托券商、信托机构、合作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准入标准如下: | 受托机构类型 | 准入标准 | | --- | --- | | 证券公司 | 最近一期中国证监会评级为 BB(含 BB)级及以上 | | 信托公司 | 最近一期监管评级结果中不低于 2 级(含)及以上 | | 合作银行 | 国有大型银行、上市股份制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 | | 保险公司 | 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不低于 A(含 A)类 |
第十条 若受托机构准入标准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变化需调整时,由财务部制定新的准入标准并报党委会、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产品选择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应严格参照下表标准: | 风险等级 | 风险水平 | 风险描述 | | --- | --- | --- | | R1 | 很低(谨慎性) | 本金和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很小,且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 | R2 | 较低(稳健型) | 本金和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 | | R3 | 适中(平衡型) | 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和收益产生一定影响。 | | R4 | 较高(进取型) | 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和收益产生一定影响,产品结构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 | R5 | 高(激进型) | 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和收益产生重大损失,产品结构较为复杂,可使用杠杆运作 |
第十二条 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产品选择,必须遵守以下标准: (一)谨慎性。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前,需充分考虑公司营运资金现状,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日常流动资金需求。 (二)低风险。购买主体只能购买风险等级不高于 R2(含)的理财产品。 (三)流动性好。所投资的理财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依法合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
第四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业务批准额度严格遵循公司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业务属于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应严格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子公司申请开展委托理财业务,需履行子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形成年度综合计划。 第十六条 进行委托理财业务,需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财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合作受托投资机构的准入标准,从委托理财受托机构管理库中选择合作机构。
第五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财务部为本部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部、法律合规部、战略规划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为监管部门。
第六章 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九条 委托理财业务事前的风险排查在保障资金安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十条 委托理财业务事中的风险监控在市场风险监控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十一条 委托理财业务事后管理应做好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