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修订前后对照表)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修订,明确了委托理财定义为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将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给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科学管理的投资理财行为。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合法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预期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委托理财资金来源必须是在不影响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日常流动资金需求为先决条件的自有闲置资金。严禁挪用募集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和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委托理财计划需纳入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及全面预算范围内。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需经公司授权。选择合作的受托投资机构应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合作受托投资机构需提供产品备案信息。受托机构准入标准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合作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评级要求。若准入标准需调整,由财务部制定并报党委会、董事会审议。购买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应严格参照谨慎性、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的标准。委托理财业务批准额度遵循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委托理财业务属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需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财务部负责制定年度委托理财计划,并提交相关部门审议。子公司申请开展委托理财业务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公司财务部。购买理财产品需经过收集整理、初步分析、专题决策、申请审批、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流程。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和过程控制。审计与风险控制部、法律合规部、战略规划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为监管部门。委托理财业务事前风险排查、事中风险监控、事后管理均有详细规定。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