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行为准则)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行为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事的行为,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监事应自觉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提高守法意识,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不越权;不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泄露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不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项目;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非法收入;不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四条 公司监事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提交《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声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受查处的情况、其他任职情况和工作经历、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国籍的情况等,并保证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遵守本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遵守《公司章程》,并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第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事审议公司重大事项时,应当对授权事项、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投资事项、对外担保议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涉及会计政策变更议案、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出售或转让核心竞争能力相关资产、委托理财事项、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利润分配方案、重大融资议案、定期报告等内容进行审慎判断。
第七条 监事任职期满前,不擅自离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辞职应在下任监事填补空缺后生效。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监事离职后,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第九条 在公众场合,监事应严格要求自己,注意仪表和言行,自觉维护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监事不就公司事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十一条 认真审查公司需对外公告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本准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公司监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