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1.3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2 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要求 2.1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2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3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3.1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3.2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相关资料、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3.3 公司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3.4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3.5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等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4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4.1 出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等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4.2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4.3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5 监督及处罚 5.1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5.2 公司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审计报告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6 信息披露 6.1 上市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 附则 7.1 公司选聘执行内部控制审计、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