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章程(2024年8月))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方式设立。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1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00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信息技术和智能化技术行业的发展,通过技术研发推动行业发展,通过优良的服务赢得客户,为股东取得合法利润。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建筑智能化工程等。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列出了公司的发起人及其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持股比例。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4,476,605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等义务。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职权。 第四十二条 列出了公司提供担保行为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一定标准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列出了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等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权限。
第六章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列出了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二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等职权。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列出了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等职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形式包括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等。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等为刊登公司公告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的规定。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解散时成立清算组的规定。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