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4]A0421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
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发布了会议通知,明确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
会议召集人和参会人员资格: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参会人员包括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多项议案,包括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董事会换届选举、监事会换届选举等。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部分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和监事,选举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性意见:律师事务所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参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