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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晟高科: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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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计划通过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规定,所有涉及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受控机构以及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均未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侦查,且近36个月内未曾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符合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该声明于2024年7月8日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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