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5年12月3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
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含可持续发展战略)、重大
投融资方案等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
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立性,该委员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设在投资发展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含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年度ESG(环境、社会、治理)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
告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负责向战略委员会提交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告(草
案)、年度ESG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草案)、重大投融资方案及相
应的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
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会议可以不受前
款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需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
该委员应回避表决。若由此导致拥有有效表决权的委员人数不足两人时,
相关议案可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可根据邀请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战略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管理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