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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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银座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林泽若明、张
灵君(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银座股份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核查
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
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四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刊登了《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
权登记日、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参加现
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
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公告的发出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其中: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
月 31 日 9:15-15:00。
泺源大街 66 号银座大厦 C 座 2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与股东会通知公
告内容一致。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董事长徐峰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交之身份证明资料、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公司截止到 202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股
东名册等资料进行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
表股份153,796,2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7%。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
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及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统计并当场
公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12人,
代表股份174,754,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6023%。
序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号 票数 占比(%) 票数 占比(%) 票数 占比(%)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19,032,104 90.0237 2,027,701 9.5912 81,400 0.38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
议案
上述议案 1 属于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 1 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
议案。
有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议案
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均获得有
效通过。
四、本次股东会没有审议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银座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