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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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
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
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
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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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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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召开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包括新媒体平台)、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九)现场参观、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十)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十一)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二)路演。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
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证券部作为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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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公共关系管理。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
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
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
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工作人
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
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和运维,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投诉、和建议,
并及时答复,同时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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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
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最新信
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帮助更多投资
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
或者质疑时,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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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
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
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
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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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和公司网址。当网
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
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
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
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
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
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
报公司董事长、总裁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
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三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
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地点和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
股东会进行直播。股东会投票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
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
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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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
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
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
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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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
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
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
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四十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证券部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
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
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四十四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
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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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
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
所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深交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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