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政通: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2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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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数字政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公司
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以上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部印章。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董事会可以
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2 个半年度各召开 1 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
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快递、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
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
委托;
  (四)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2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在规定
期限内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
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 1 人 1 票,以举手或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或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 1 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
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
的同意;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
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 1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过半数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会议对该提案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或由其安排的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或由其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
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
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或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会议列席人员、记录
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
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二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
突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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